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执纪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党纪处分条例》,结合2015年以来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实践探索,笔者对《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违纪行为分类、新旧条例条文适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审理报告格式等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初步思考。
一、关于审理报告中违纪行为的分类和表述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旧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在审理报告中如何表述这部分行为的问题。建议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问题”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
二、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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