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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期间内,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如何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06 11:30:34   浏览: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的时限有多长?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期间内,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如何?


  答: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一个月”应当自复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活动的期限,“二个月”应当自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一级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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