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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 | 一顿不能吃的“工作餐”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14 10:50:02   浏览:

“是我平时对党纪法规研读不精,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会不透,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为就是一顿工作餐,没想到成了公务宴请,踩了纪律红线。”武汉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某在接受谈话时对办案人员说。

2022年1月底,武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执法委纪检监察组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陈某某接受吃请的相关问题。因该举报信是实名举报,派驻市城管执法委纪检监察组立即成立核查小组,围绕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深入了解举报信息相关细节。

收到信访件已经临近春节假期,核查组经多方协调,找到已返乡的关键人谢某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2021年年底,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有没有到你们这里开展工作?”办案人员问道。

“来了的,到我们项目工地进行了质量抽查。”谢某回答。

“几点钟结束的?”

“中午十二点多钟吧。”

“结束之后呢?”

“检查完时间太晚了,就一起吃了个工作餐。”

“是在哪里吃的工作餐呢?”

“在路边的一家餐馆。”

“都有哪些人一起吃饭?”

“就是参加检查的人,因为当时已经过了饭点,就算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吃饭,我们也要吃饭。”谢某回答道。

办案人员听出谢某心存顾虑,于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谢某也放下思想包袱,如实说出了当天吃饭的情况,并提供了餐费支付的凭证。

2021年12月29日,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到谢某负责的燃气项目工地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完毕之后,时间已过中午,谢某遂邀请参与检查的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的陈某某和张某一起在农家菜馆就餐,餐费由谢某支付。

之后,调查人员又一一找到燃气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另外发现了陈某某和张某在2022年1月18日开展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也与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就餐,餐费由施工单位支付的问题;以及2022年1月25日,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白某某和李某某进行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与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起就餐,餐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的问题。

通过一件信访举报,办案人员深挖细查,发现了3个同样性质的问题,涉及同一单位的4名工作人员。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后,调查人员分别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谈话。

在与陈某某的谈话过程中,他坚持这是一顿工作餐:“当时我们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一起在燃气项目工地检查验收,检查完之后已经过了吃饭的时间,不能回食堂吃饭,只能在外面找一个地方吃饭,我理解的就是我们参与检查的几家单位在一起吃了个工作餐。”

“你们出去进行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这些被检查的单位和你们是什么关系呢?”办案人员问。

“他们是我们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某答道。

“那你接受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这一餐饭,还是工作餐的性质吗?”办案人员问。

陈某某没有吭声。见此情形,办案人员继续说,“我们现在向你解释一下什么叫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种宴请包括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向有关公职人员提供的宴请,是与执行公务、公正行使公权力相冲突的,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是否花费的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一概不能接受。你们外出验收燃气项目,与被验收的单位在一起吃饭,这是与你自身行使公权力相冲突的,不管花费多少钱,不管是什么情形,这顿饭都是不可以吃的。”

在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陈某某终于认清了自己的错误。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如实向调查组说明了自己的错误事实。

陈某某等4人身为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外出工作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邀请,与燃气工程项目的人员一起吃饭,且餐费由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支付,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22年4月,陈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白某某、张某和李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4起典型问题的查办,在武汉市城管执法委上下形成了强有力震慑。派驻市城管执法委纪检监察组就该问题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市城管执法委坚持问题导向,在全委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以此促进市城管执法委压紧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有效发挥好查处一案、警醒一片、规范一方的作用。(通讯员 冯小婵 || 责任编辑 王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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