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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思考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06 15:37:29   浏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并对查处诬告陷害提出了相关要求。诬告陷害不仅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浪费执纪执法资源,而且会打击受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笔者从信访举报工作实践出发,就如何减少和处置诬告陷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检举控告。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深入基层开展零距离、面对面宣传活动,加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既宣传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又宣传举报者的权利义务、诬告陷害的纪法后果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亮明零容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鲜明态度,从源头上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完善制度规定,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纪法支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处置诬告陷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从纪律、法律两个层面建立健全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责任追究制度,厘清诬告陷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细化责任追究方式,提高诬告陷害的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加强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的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互通,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分类处置,探索简易处置机制。对明显属于事实不清,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多次就同一问题重复举报的,予以暂存或了结。对于有事实依据的检举控告,按照初核方式调查处置。对与事实情况有偏差或可信度较差的检举控告,可以探索信访举报简易处置机制,快速处理,尽可能减少该类检举控告办理占用执纪执法资源。经研判,举报的问题不实或无证据证明的,在建议了结的同时一并提出是否存在诬告陷害以及是否需要启动调查程序的意见。

  从严把关,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错告和诬告陷害在行为表现和结果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别。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强加于被举报人,而错告的举报人既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等行为,只是因理解认识偏差或了解情况不全面等原因导致检举控告内容失实。因此,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加大惩治力度,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代价。对诬告陷害行为依纪依法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及诬告陷害的,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对其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同时,可以探索将诬告陷害行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

  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完善保护干部机制。建立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明确澄清的范围、方式、程序、责任等内容,增强工作规范性。对于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公布事实,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同时,要做好被诬告陷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及时消除其思想包袱,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作者:刘禅 蒋学文 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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