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大观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怀宁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程从春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邀请安庆市纪委监委、怀宁县纪委监委、大观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辖区企业代表共260人现场旁听庭审,4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程从春历任怀宁县小市镇镇长、党委书记,高河镇镇长、党委书记,怀宁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怀宁县政协主席。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价值共计235.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程从春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从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程从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皖公网安备 340822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