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14年12月26日,怀宁县委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怀宁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共同职责和具体职责,强化了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暂行规定》规定了各级党委每半年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暂行规定》提出,要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检查督查制、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制、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的同时,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暂行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细化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内容,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具有可操作性,《暂行规定》的实施体现了怀宁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怀宁县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皖公网安备 34082202000141号